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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2017-06-15 16:56

**章 总  

**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 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负责所归集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离休、退休的。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并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

()因企业转制,职工买断工龄一次性安置的。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定居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除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封存,本人及其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偿或担保的借款人有还款逾期6期以上等行为的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两用住房、公寓式住房)行为发生一年以内的;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3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