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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实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6-15 16:5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1]10号)的精神,从2011年4月1日起,在本市市区实行住房限购措施,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住房限制条件


 

(一)对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含市四区五旗县)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子女,下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根据《呼包鄂城市群规划(2010—2020)》精神,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户籍的居民在本市市区购房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政策。


 

(二)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培养引进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若干规定>的通知》(呼政发[2004]24号)的精神,为了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大中专毕业生、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在本市工作的,提供一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的纳税证明或社保缴交证明,在本市市区购房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政策。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应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符合购房条件的购房人在购房前,需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到呼和浩特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馆查询家庭在本市拥有住房套数,填写《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申请出具《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无查询结果证明》。家庭拥有住房套数,以新购房时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已**产权登记和购房合同网签的房屋套数为准。购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当由购房人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证明。


 

(四)继承、遗赠、直系亲属之间赠与、拆迁私有房屋回迁安置、房改购房、离婚析产、法院判决的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二、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


 

(五)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在受理商品住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业务和新建商品住房转让业务前,需查询系统中网签流程时间是否符合限购政策。


 

1、购房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合同网签时间在2011年3月31日(含3月31日)以前的,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


 

2、合同网签时间在2011年3月31日之后的,购房人应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无查询结果证明》。


 

(六)**存量住房过户的,购房人应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或《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无查询结果证明》。


 

三、相关规定


 

(七)实行住房限购期间,对不符合限**房套数政策的,不予**网签备案和产权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房屋登记。


 

(八)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


 

 


 

附: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无查询结果证明》。